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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员怎样撤销案件

发布时间:2026-03-09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失信人员撤销案件,即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还需考虑一些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
1. 有纳入期限的失信信息不适用即时删除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即上述应当删除失信信息的情形)。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这意味着,如果失信人员被纳入失信名单时法院设定了明确的纳入期限(通常为一至三年),那么即使其在期限内履行了义务,也不能立即申请删除,而需等待纳入期限届满后,法院才会自动删除。这种情形下,撤销案件(删除失信信息)的时间会受到纳入期限的限制。
2. 删除失信信息后因特定情形可能重新被纳入: 依照规定,“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例如,失信人员因履行完毕义务被删除失信信息后,若其又发生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法院可以再次将其纳入失信名单。这一特殊情况意味着撤销案件并非一劳永逸,后续行为仍可能导致失信状态的恢复。
3.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导致的中止执行: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但这种删除是暂时的,当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如审判监督程序终结维持原判、破产程序终结),如果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且符合失信情形,法院可能会重新启动失信名单纳入程序。这会影响撤销案件的最终效果和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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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员撤销案件,即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法律风险点。
1. 证据链风险:缺乏充分的履行证明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 例如,失信人员声称已通过现金方式履行了债务,但无法提供对方出具的收条、见证人证言或其他任何佐证材料。此时,法院无法核实其履行事实,很可能会驳回其删除失信信息的申请,导致失信状态无法及时解除,影响个人信用修复。
2. 重新被纳入失信名单的风险:删除失信信息后若再次出现法定情形仍可能被重新纳入。 比如,失信人员在履行完毕义务后被删除失信信息,但之后又因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如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导致之前的撤销努力部分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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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员撤销案件,通常是指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被删除,这主要取决于是否履行了相关义务或符合法定条件。
失信人员撤销案件(即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的核心方式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满足法定删除条件。
1. 若存在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情况:此时失信人员可向法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这是最直接也是最根本的解决方式。
2. 若存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情况:失信人员需提供已履行完毕的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明材料,向法院申请删除,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删除失信信息。
3. 若存在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情况:即便失信人员未完全履行义务,但申请执行人自愿书面申请删除,法院审查同意后也可删除。
4. 若存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情况: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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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解失信人员怎样撤销案件,即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需要明确相关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订)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针对“失信人员怎样撤销案件”这一问题,上述法条明确了撤销(删除)失信信息的具体情形。如果失信人员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特别是第(一)项“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第(二)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则符合法定的删除条件,有权向法院申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相关信息,从而实现“撤销案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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